在增值稅上,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因此,個人或個體工商戶銷售自產的苗木免征增值稅。在個人所得稅上,財稅[2004]30號規定,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原農業稅條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對下列農業收入征收農業稅:(1)糧食作物和薯類作物的收入;(2)經濟作物的收入,包括棉花、麻類、煙葉、油料、糖料和其他經濟作物的收入;(3)農業特產品收入,包括園藝作物收入、水產品收入、林木產品收入、牲畜產品收入、食用菌收入等;(4)經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征收農業稅的其他收入。苗木算園藝作物或林木產品范疇,因此應當免征個人所得稅。如果在銷售苗木同時提供綠化工程的:如果合同是分開約定的,滿足條件的苗木銷售可以開具免稅發票,但是工程部分不得免稅;如果不分別約定的,從高計稅。建筑工程業務收入部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2008年12月的解答——園林公司自產花木用于工程存在雙重征稅嗎?我公司是園林綠化工程公司,我想問我公司自產花木,用于做工程,是否視同銷售,要開增值稅發票嗎?因為我們公司做工程是包工包料的,結算時到地稅開工程發票(發票款包括人工,樹木款)如果再開增值稅發票是否就兩重征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所謂為主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占其年貨物銷售額和年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的50%以上)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規定,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一)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這不會重復征稅,請您企業按上述規定分別核算。來源:安徽稅務網